律师解析:
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公用设施包括: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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