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规定如下: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首
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
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
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
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房屋维修基金属于全部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经发现,将以
警告、罚款或
刑事拘留处置。
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有一定条件:
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
是在超过保修期限后使用;
得到2/3以上相关收益业主的同意。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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