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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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主要涵盖三种类型:首先,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其次,拥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表明土地已通过出让方式转为国有;最后,享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这类土地由政府划拨给特定项目使用。这些不同的土地性质影响着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权益和使用规则。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主要涵盖三种类型:首先,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其次,拥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表明土地已通过出让方式转为国有;最后,享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这类土地由政府划拨给特定项目使用。这些不同的土地性质影响着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权益和使用规则。

征地补偿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按本省征地综合区片地价确定,通过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配置比例通常约为4:6,其中土地补偿费的剩余部分,基层政府或农村集体组织可留存20%用于村经济发展,大部分直接发放给相关村民。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属性各具特色。 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搬迁住宅,常通过安置或购买商品房来补偿; 其二,因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工程拆迁的住户,政府多建造配套商品房或补贴购房; 其三,农村土地改革与发展规划中的拆迁房,主要用于征地后安置村民,多建于集体建设用地。

政府根据法规,对长期闲置的土地有权进行回收。连续二年未充分开发和利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构核实后,县级及以上政府可无偿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回收后,应归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恢复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