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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土地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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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0 · 3339人看过
导读: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主要涵盖三种类型:首先,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其次,拥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表明土地已通过出让方式转为国有;最后,享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这类土地由政府划拨给特定项目使用。这些不同的土地性质影响着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权益和使用规则。
安置房土地性质是什么

一、安置房土地性质是什么

其次,对于持集体土地使用权限的拆迁安置房而言,其仅能在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而对于持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来说,只要获得了相应的房产证,便可自由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最后,对于那些享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在未经政府批准前,这类房产是被禁止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

然而,在某些地区,也有相关规定指出,此类拆迁安置房在满足五年期限之后,若能够成功补缴土地出让金,则可以转变为商品房性质,进而实现自由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安置房土地出让金

在涉及安置房屋所拥有的土地性质为划拨或集体所有之时,若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那么在对房屋进行转让之际,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批准此类行为的政府机构提交申请进行审核。

经批准后,同意进行转让的,则需要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并且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

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次,对于持集体土地使用权限的拆迁安置房而言,其仅能在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而对于持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来说,只要获得了相应的房产证,便可自由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最后,对于那些享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在未经政府批准前,这类房产是被禁止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

然而,在某些地区,也有相关规定指出,此类拆迁安置房在满足五年期限之后,若能够成功补缴土地出让金,则可以转变为商品房性质,进而实现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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