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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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不可出租是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它不具有让渡、继承特性。设立居住权的住宅禁止出租,除非有特别协议。居住权人不得转让或以遗嘱处置居住权,亦无权抵押。特殊情况下的出租需双方同意。居住权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详细列明各方信息、住宅位置、条件、期限及争议解决办法。居住权经登记生效,期满或居住权人去世后需注销。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正确行使和管理居住权。

婚姻中公房租赁的特殊法律条款规定,离婚时,满足特定条件如长期租赁、单位房、共同投资建设、婚后申请或因拆迁调整等,双方均有权继续租赁。若租赁面积大可分室居住,需审批调整。一方对另一方婚前公房无租赁权时,应自行解决住房;困难者可在调解或法院判决下暂住,最长两年,需支付相应费用。经济困难一方可能需提供一次性财务援助。

居住权是一种针对他人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契约,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并不拥有完整的房产产权,通常不得将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出租,除非合同另有明确条款允许。他们无权因出租获取租金。

居住权房不可以出租。《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大多数情况下,拥有居住权的房产不得再次租赁。居住权指按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房产及附属设施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非房产法定所有权人,无权从租赁中获利,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