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物业配套设施:
一、配套工程设施。
1、供电系统:
高压配电室(高压自管户)、低压配电室;
2、供水系统:
高压水泵房,二次供水消毒水箱间;
3、弱电系统:
π接室、电话交接间、宽带机房、卫视(有线)信号间;
4、供热系统:
热交换站(锅炉房);
5、燃气系统:
燃气小室;
6、安防系统:
消防喷淋、消防监控(烟感、温感、有害气体感应)、摄像监控、红外越墙监控、门禁及楼宇对讲系统、排风排烟系统;
7、停车管理系统;
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车场监控;
8、电梯系统;
9、楼宇避雷系统。
二、配套居住设施。
1、花园、绿地、甬道;
2、户外健身场地、器材;
3、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
4、排水设施:
雨水管、污水管、污水井道、化粪池;
5、停车场、停车库(分
机动车和
非机动车);
6、会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
7、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
8、信报箱。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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