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蔡明红律师毕业于福建农业大学,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2012年在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专业毕业(在职)。本科在校期间2008年以高分考取律师资格,现为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蔡明红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 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自执业至今,蔡律师办理了1200余件各类案件,其中民商事案件800余件(涵盖婚姻家庭、继承分配、劳动及工伤纠纷、侵权赔偿、交通事故索赔、债权债务、合同法律事务、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刑事案件150余件、参与其他的各类调解、商务谈判共计200余次、其他案件50余件。 数十年来,办理的案件1200余件,其中的典型案件约300余件,篇幅限制,难以一一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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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订立在租赁合同之后的法律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租赁合同具备有效性。若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房屋无法再续租,有权向合同相对方提出索赔请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财产已然出租且已发生占有转让的情形下,原租赁关系并不受到该抵押权的影响。

关于租赁房屋合同诉讼的法律效力问题探讨租赁合同具备法律诉讼的效力,倘若当事人有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租赁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当然也是可行的。仲裁、诉讼以及协商这三种途径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纠纷解决手段并不罕见。就租赁合同而言,其租赁期限的最大上限为二十年,且超出此期限的部分将被判定为无效。当租赁期间达到终点时,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决定是否续订租赁合同,然而,续订后的租赁期限自续订日起仍不能超过二十年。

租赁合同期满后,若屋内有物品该如何处置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之后,针对添附物品的处理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若承租人未经出租方明确许可擅自决定添加附加物品,那么承租人必须承担将这些物品移除的责任,如果无法完全移除,则出租人无需对此做出任何经济补偿。然而,若承租人在未征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主动对租赁房产进行了改造或增添其他设施,那么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有状态,或者向其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房屋租赁提前终止合同中违约金的处理策略1. 对违约金的规制需在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基础上进行实施,且最高金额不得超出因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实际损失的比例上限30%。2. 若双方并未就违约金事宜进行约定,则应依据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的租金收益损失数额进行赔偿计算。所谓违约金,即是根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由法律直接设定,当其中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约定款项的一种经济责任形式。

租赁协议未到期提前解除,押金是否予以退还通常来讲,此种操作是不被允许的,除非有合同中特定条款的豁免许可,例如: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初便已明确规定承租方可以在预定周期前向出租方发出关于终止租赁的通告,且该等行为不会被视为对合约的违犯,此外,承租方亦需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出租方将不再续租由出租方所提供之房产。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有责任全额退还原先收取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