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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买房以谁的名义贷款

时间:2025.07.3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851人
律师解析:
1.选择主贷人可考虑收入情况。
通常收入稳定且较高的一方更适合作为主贷人,银行会据此评估还款能力。
2.征信状况也很关键。
征信良好的一方作为主贷人,能提高贷款审批通过的几率。
3.还可结合年龄因素。
年龄相对小的一方作为主贷人,贷款年限可能更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计划共同购买一套房产。在办理贷款时,对于以谁的名义贷款产生了争议。小朱认为自己收入稳定且信用良好,应以自己名义贷款,便于审批通过。而小丽觉得自己公积金账户余额多,用自己名义贷款能减少利息支出,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

1、从审批角度看,若小朱收入稳定且信用良好,以他名义贷款银行审批通过的可能性确实较大,能顺利获得购房资金,保障购房流程正常进行。
2、从利息成本角度考虑,小丽公积金账户余额多,若以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可在贷款期限内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购房成本。夫妻双方应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协商确定以谁的名义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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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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