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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归谁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939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主张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时,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债务是个人债务,或是符合夫妻财产分别所有且相对人知情的情形,则不按共同债务处理。
2.夫妻一方若认为债务并非共同债务,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非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这些举证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该债务。小丽认为这是小朱的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胡遂将小朱和小丽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债权人小胡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如果小丽能证明小胡与小朱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情形,则可除外。
2、若小丽认为该债务非共同债务,其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最终需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上述举证责任规则来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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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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