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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产买卖有效吗

时间:2025.07.3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34人
律师解析:
1.通常,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买卖可能有效。
依规定,房产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有权处分。
若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即不知是夫妻共有、付了合理价钱且完成产权登记,合同有效。
2.若第三人明知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擅自与一方签合同,可能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致合同无效
3.若夫妻有财产处置特别约定且第三人知晓,也会影响合同效力
具体要结合实际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登记在小朱名下有一套房产。小朱未告知小丽,便与小胡签订了该房产的买卖合同。小胡声称自己并不知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双方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但小丽发现后,认为小胡是明知房产为夫妻共有仍与小朱交易,合同应无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小朱作为登记的产权人,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外观。若小胡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有,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转移登记,那么买卖合同有效。
2、若小丽能证明小胡明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自己同意还与小朱签订买卖合同,则该合同可能因恶意串通损害小丽利益而无效。另外,若小朱和小丽之间有关于财产处置的特别约定且小胡知晓,也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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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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