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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如何终止拍卖合同

时间:2025.07.2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终止 阅读:888人
律师解析:
1.若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像因不可抗力无法达成合同目的、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且催告后仍未履行,共有人可按《民法典》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即解除,若有异议可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2.若合同有解除条件,条件达成时,共有人能行使约定解除权。
3.若不存在上述情况,共有人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构成违约,要担责赔偿
此时可和其他当事人协商,经对方同意后终止。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是拍卖合同的共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朱想终止拍卖合同。小胡认为合同应继续履行,双方产生争议。小朱称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法定解除情形;小胡则觉得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小朱单方面终止构成违约。

案情分析:

1、若确实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解除事由,依据《民法典》规定,小朱可通知小胡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若小胡对解除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2、若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且该条件成就,小朱可行使约定解除权。
3、若不存在上述情况,小朱单方面终止合同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小胡损失等。此时,小朱可与小胡协商,经小胡同意后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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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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