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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交房物业费谁承担

时间:2025.07.2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007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在开发商未交房时,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
竣工但未出售或未交付给买家的物业,其服务费按规定由开发商交,此时业主没享受服务,让业主承担不公平。
2.开发商按合同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后,业主开始承担物业费。
3.若开发商通知收房,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自通知收房期限届满起,物业费一般由业主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购买了一处房产,开发商通知交房,但小朱发现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认为不符合交付条件拒绝收房。开发商却要求小朱从通知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费,小朱则认为在房屋未实际交付符合条件前,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交纳。小朱的房屋因存在质量问题未完成交付,其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此时让小朱承担物业费有失公平。
2、只有当开发商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小朱后,小朱才开始承担物业费。若小朱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才会自通知收房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费,但本案中小朱是因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并非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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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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