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定作人在承揽人完工前解约,这属于定作人原因,定作人要
赔偿承揽
人损失,像已完工报酬、材料费用、未完工合理利润等。
2.要是承揽人未经同意把主要工作给第三人做,定作人可解约,此时承揽人违约,定作人不用赔偿,承揽人还得担责。
3.因
不可抗力等不可
归责双方的原因解约,双方通常互不赔偿,但要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何签订
承揽合同,约定小何为小许制作一批手工艺品。制作过程中,小许突然要求
解除合同。小何认为小许应赔偿其已投入的材料费用、已完成工作部分的报酬及未完成工作的合理利润。小许则觉得不应赔偿。此外,若小何未经小许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小许也提出解除合同,小何却认为小许应给予赔偿。还有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就损失分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因定作人小许的原因在承揽人小何完成工作前解除合同,依据《
民法典》,小许应赔偿小何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已完成工作部分的报酬、材料费用、未完成工作的合理利润等。
2、若承揽人小何未经定作人小许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小许可解除合同,此时小何违约,小许无需赔偿,且小何要承担
违约责任。
3、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
合同解除,双方一般互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应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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