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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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欠条诉讼时效抗辩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明确规定,作为债务责任方的当事人(亦可被称为欠款人)有权在法定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以不履行相关义务为由进行抗辩。此举意味着,若诉讼时效期间已正式结束,欠款人有权利主张适用时效抗辩条例,拒绝承担还款职责。但是,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裁判时不可自主适用关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及责任方开始计算。但如有法律规定,应依法处理。需注意,自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权利人申请,法院可酌情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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