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保
证人可行使
诉讼时效抗辩权。
一般
保证中,若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对
债务人起诉或
仲裁,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让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不再担责。
2.主
债务诉讼时效期满,保证人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债权人要求担责时,保证人能以主
债务超时效抗辩,拒绝担责,受法律保护。
3.保证人未主张
抗辩权就担责,再向主债务人追偿,除非主债务人同意,否则法院不支持。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还款,小朱也未在
保证期间对小许提起
诉讼或
申请仲裁,也未请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多年后,小朱要求小胡承
担保证责任,小胡以主债务
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拒绝承担。但小胡在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向小许追偿,小许不同意给付。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朱未在保证期间采取相应措施,小胡本可不再担责。
2、主债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小胡以主债务已过
诉讼时效抗辩受法律保护。而小胡未主张该抗辩权承担责任后向小许追偿,因小许不同意给付,法院不会支持小胡的追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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