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出租人违约致
合同解除,承租人可要求其
赔偿剩余租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承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其赔偿请求通常不被支持,不过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
3.双方违约致合同解除,剩余租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过错担责。
4.不可
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合同解除,残值损失按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将
房屋出租给小胡,小胡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租赁期间,小朱未经小胡同意擅自进入房屋并破坏部分装修,小胡因此要求解除
租赁合同,并要求小朱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小朱则认为是小胡违约在先(未明确说明违约事项),不应赔偿。
案情分析:1、本案中若经查明是小朱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依据法律规定,小胡可要求小朱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若经查明是小胡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小胡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小朱同意利用装饰装修,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若双方均存在
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4、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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