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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5.07.1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77人
律师解析:
1.约定违约金
租赁双方可在合同中自行确定违约时的违约金数额,或约定损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通常,超过损失30%可能被认定为过高。
2.法定违约金:
在法律明确规定时适用。
目前法律未对租赁合同违约金设统一标准,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租赁期内,小李未经小朱同意擅自转租。小朱发现后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小李支付违约金。小李认为违约金过高,拒绝支付,称给小朱造成的损失远低于5万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此案例中涉及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小朱和小李在租赁合同中自行约定了违约金数额,若小朱认为小李违约,可依据合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若小李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判断是否“过分高于”,可参照当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这一标准。目前法律对租赁合同违约金无统一硬性规定,若小李违约,需赔偿小朱因违约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等,最终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实际情况和相关原则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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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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