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竞业协议竞争关系不能随意约定。
按规定,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
高管、高技术人员及有
保密义务的人,约定需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等合法目的。
2.随意约定竞争关系,比如把无竞争的企业纳入限制,超出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范围,可能不合理限制
劳动者就业权。
3.司法中,法院会审查约定合理性,不合理的约定可能无效。
所以,约定竞争关系要遵循合理必要原则。
案情回顾:小朱与某公司签订竞业协议,协议中该公司将一些明显与自身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纳入小朱竞业限制范围。小朱离职后认为此约定不合理,限制了自己的就业权利,拒绝遵守该部分约定,公司则要求小朱严格履行协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应基于保护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合法目的。
2、该公司将明显无竞争关系的企业纳入限制范围,超出了合理保护商业秘密所需,不合理地限制了小朱的就业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约定的合理性,这种不合理约定部分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所以竞业协议里的竞争关系约定需遵循合理且必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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