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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欠债的需要一起还吗

时间:2025.07.03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71人
律师解析:
1.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要共同偿还,关键看债务性质。
2.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有偿还义务。
像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以个人名义借的债,都算共同债务
3.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且超出家庭日常所需,通常不算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都同意。
能证明未用于家庭的,另一方不用还;
反之则可能要还。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小胡多次催还,小朱无力偿还。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该债务,小丽认为此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由自己偿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需共同偿还,关键看债务性质。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有偿还义务。依据《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2、本案中,小朱以个人名义借款,若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小丽可能需共同偿还;若无法证明,且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小丽无需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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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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