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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民间借款在夫妻间算共同债务吗

冯* 江西-鹰潭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07 02:50:45 478人阅读

一方民间借款在夫妻间算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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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间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情况认定,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属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非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判断一方民间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规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借款,体现了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愿,自然属于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由于维持家庭日常开销是夫妻共同的责任,所以这类借款也属于共同债务。而当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要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和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来综合判断。如果在民间借贷债务认定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2026-01-07 06: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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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款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多种情况。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也属于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不过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要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和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综合判断。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明确债务性质。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大额借款应保持沟通,避免一方不知情而背负不必要债务。
-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要积极收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2026-01-07 04:3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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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民间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分情况判断。
2.要是借款是夫妻双方一起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认可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钱用在了家庭日常生活方面,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且金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则上不算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愿的,那就算共同债务。
5.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要综合夫妻共同生活状况和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来确定。

2026-01-07 04:3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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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民间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双方对债务的明确认可和承担意愿。
(2)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也认定为共同债务。比如维持家庭日常衣食住行等开销的借款。
(3)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原则上不是共同债务。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仍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4)判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要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和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综合性。

提醒:
借款时明确债务性质并保留相关证据。不同借款情况认定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04:1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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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判断民间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时,如果是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认可的借款,可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时,要审查款项用途。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共同债务,判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和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三)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若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1-07 04:02:5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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