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母亲不能擅自卖女儿的房子。
因为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女儿有独立所有权,母亲没有处分权。
2.母亲未经同意
卖房是无权处分,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女儿事后追认,合同有效;
女儿拒绝,
合同无效,
买房人可要求母亲担责。
3.特殊情况除外,如女儿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作为
监护人,为女儿利益依法处理房产。
案情回顾:小丽名下有一套房屋。其母亲小胡在未告知小丽的情况下,与小朱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出售。小朱支付了
定金后,小丽得知此事,坚决反对卖房。小朱认为合同已签,要求继续履行,而小丽则认为母亲无权卖房,合同应无效。
案情分析:1、该
房屋产权登记在小丽名下,小丽对房屋享有独立所有权,小胡并非
房屋所有权人,其擅自卖房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2、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若小丽事后追认小胡的卖房行为,合同有效;但小丽明确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小朱有权要求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不过,如果小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小胡作为
法定监护人为其利益依法处理房产则另当别论,但本案中并无此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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