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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与欺诈怎么处理

时间:2025.06.1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59人
律师解析:
1.违约处理:
一方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逾期交房或付款),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担责。
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补救(如修房)、赔偿损失等。
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约定付,若约定低于损失,可申请增加;
高于损失,违约方可申请减少。
2.欺诈处理:
若有欺诈行为(如隐瞒房屋抵押、质量问题),受欺诈方可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撤销后,财产返还,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
欺诈方需赔偿损失,包括直接和可得利益损失,符合条件时受欺诈方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朱购买小李的房屋。小李逾期交房,小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小朱发现小李故意隐瞒房屋曾有质量问题的重要事实,认为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合同。小李则称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

案情分析:

1、在违约方面,小李逾期交房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朱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按约定执行;若约定违约金低于小朱损失,小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高,小李可请求适当减少。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2、在欺诈方面,小李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小朱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小李应返还小朱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此外,小李还需赔偿小朱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若符合法律规定,小朱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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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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