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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商欺诈行为如何认定

时间:2025.06.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14人
律师解析:
(一)判断房产开发商欺诈行为,主观上看是否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故意,像隐瞒房屋已抵押、有质量问题,虚构房屋面积、配套设施等情况。
(二)客观方面,要确认开发商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且该行为让购房者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购房,例如宣传的小区配套与实际差异大。
(三)若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等欺诈情形,购房者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能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案情回顾:

小朱欲购买一套住房,某开发商宣传该小区配套完善,有大型商场和品牌幼儿园。小朱基于此宣传决定购房并支付了房款。然而交房后,小朱发现小区不仅没有大型商场,所谓的品牌幼儿园也只是规划中,根本未动工建设。小朱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开发商故意虚假宣传小区配套设施,存在欺诈故意。
2、客观上,开发商实施了欺诈行为,其宣传与实际严重不符,导致小朱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购房意思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小朱有权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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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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