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采矿权
承包合同纠纷属于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管辖,
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
管辖规定。
2.当事人未
约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采矿权
承包合同履行地,按争议标的确定,如给付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等。
3.涉及矿产资源等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可能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了采矿权承包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
产生纠纷,小许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
法院起诉,理由是自己是接收货币一方;而小李则主张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分析:1、本案属于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可由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
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当事人
未约定管辖。
2、未约定管辖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本案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小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有
管辖权;若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小李是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同时,涉及矿产资源等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可能适用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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