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五年,
期限届满撤销权消灭,法院一般不受理
立案。
2.撤销权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五年除斥期过,实体权利消失。
3.
当事人起诉撤销权之诉,立案审查时发现期限已过,法院
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会
驳回起诉。
4.若有特殊情节,如存在影响期限计算的法定情形,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立案。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小朱认为该合同存在
可撤销情形,欲行使撤销权。然而,从
合同订立至今已超过五年。小朱
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小李则认为撤销权行使期限已过,法院不应受理小朱的起诉。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撤销权行使具有法定除斥期间,五年期限届满撤销权消灭且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本案中如果不存在特殊情形,小朱的撤销权已因五年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2、法院在立案审查时,若查明撤销权行使期限已过,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此情形,也会驳回起诉。若有
证据证明存在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影响撤销权行使期限计算的法定情形,则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法院是否立案。但本案中未提及存在此类特殊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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