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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享有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权

时间:2025.06.1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72人
律师解析:
1.重大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可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2.重大误解,即基于错误认知签合同,如误把非学区房当学区房买,可请求撤销。
3.若被欺诈,像卖方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受欺诈方可行使撤销权
4.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撤销权。
5.合同显失公平,如卖方利用优势让权利义务不对等,受损害方可撤销。
6.撤销权要在法定时间内行使。

案情回顾:

小许打算购买学区房,小李声称自己的房屋属于学区房,小许信以为真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后,小许发现该房屋并非学区房,同时还了解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小李故意隐瞒。小许认为自己在重大误解且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要求撤销合同,小李则认为合同已签,不应撤销,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许误将非学区房当作学区房购买,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根据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小李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仍出售,是以欺诈手段使小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方小许可以行使撤销权。所以小许享有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权,但应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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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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