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是,赠予的住房如果无解决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任意能够申请撤销赠予。
如果住房已经解决赠予过户,受赠人在违背赠予合同商定,或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都能够申请要回赠予。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由之日起2年在行使。
《合同法》限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限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解决登记等手续的,应当解决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托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托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有意或者重大过失招致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
人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能够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商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受职责。附义务的赠与,赠与
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受与出卖人相同的职责。
赠与人有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受损害赔偿
职责。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由之日起2年在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做法招致赠与人丧命或者丧失民事做法本领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能够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由之日起
六个月在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能够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能够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018-10-31 20:22: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