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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数量有限制吗

时间:2025.06.0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52人
律师解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要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样才能就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屋签订预售合同,合同数量依据可预售房屋数量和实际销售情况而定。
(二)企业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就同一套房屋和多个购房签订合同
(三)若企业违反规定,就同一套房屋与多个购房者签合同构成违约,要承担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严重时购房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案情回顾:

小许欲购买商品房,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一套房屋的预售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不久后,小胡也与该企业就同一套房屋签订了预售合同。小许得知后,认为企业违约,要求企业承担责任,而企业则称合同数量无限制,不构成违约,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商品房预售合同数量虽没有法定限制,但前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且针对不同套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屋签订。该企业就同一套房屋与小许和小胡分别签订预售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2、根据相关法律,企业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小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若情节严重,小许还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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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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