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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案件管辖权归谁

时间:2025.06.0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83人
律师解析:
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一般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一般为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3.房屋所有权租赁合同等专属管辖案件,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查明事实和执行。
4.若有协议管辖,且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能书面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为房屋所在地。后因合同履行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小许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小李则主张在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此外,小胡与小丽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小胡想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小丽坚持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小静与他人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双方对于管辖法院也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许与小李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通常为房屋所在地,所以小李的主张更符合法律规定。
2、小胡与小丽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小丽的观点正确。
3、小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通常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按照此规则确定管辖法院。若当事人有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协议管辖,则按协议选择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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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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