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因银行政策变化等非
购房者原因不
放款,导致
购房合同无法履行,不算违约。
法律规定,不可
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合同无法履行,
当事人可
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购房款、利息或
定金。
2.若因购房者自身信用问题等导致银行不放款,此时
退房可能违约,需按购房合同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如支付
违约金。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丽签订购房合同,小许支付部分款项。临近付款期限,小许申请的
银行贷款却未发放。小丽认为小许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小许称自己信用良好、资料齐全,是银行政策变化导致不放款,不应算违约,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许所述属实,因银行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他的因素导致不放款,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小许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小丽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小许。
2、若经调查是小许自身信用问题等导致银行不放款,那么小许退房构成违约,需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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