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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降价了业主可以退房吗

时间:2025.05.3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37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房子降价不算业主退房的法定理由。
购房合同没特别约定时,房价波动属正常市场风险,因降价退房算违约。
2.特殊情况,如开发商欺诈胁迫签合同,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购房者可依法解除合同退房。
3.若合同约定特定房价下跌幅度等条件下可退房,符合约定时业主能按约退房。
所以能否退房要结合合同和实际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

小何购买了一套房子,不久后房价下跌。小何认为房价降了很多,自己亏了,便要求开发商退房。开发商拒绝,称购房合同并无房价下跌可退房的约定,房价波动是正常市场现象。小何则觉得开发商应给予退房处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购房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价波动属于正常市场风险,小何仅因房子降价要求退房,构成违约,开发商拒绝退房有合理依据。
2、若开发商存在欺诈、胁迫小何签订合同,或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何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退房,但本案中未提及这些特殊情形。
3、若合同约定了特定房价下跌幅度等条件下购房者有权退房,小何符合约定时可按约定退房,然而本案合同并无此约定。所以不能单纯因房子降价就退房,需结合具体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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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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