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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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协议未经签署,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若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签订相关字迹,便意味着其不具有相应效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各方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形式签署协议,则自所有当事人都已亲笔签名、加盖公章或者按上指纹之际起,合同即正式生效。然而在此之前,即使一方已率先完成主要责任且另一方亦已表示接纳,除非有其他明确规定,否则此份合同仍不视为有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中是否含有预售字样在购房过程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视为订立了正式的法律文件。之所以被称为预售合同,乃因购房者购买的乃是尚未竣工验收、尚处于建设阶段的期房,因而此类房屋的交易行为便被赋予了“预售”之名。与此同时,预售合同与传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所涉及的标的物——商品房仍然处于施工建造的过程之中;而后者则代表着标的商品房已经顺利完成竣工验收,进入可供销售的阶段。

在完成购房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之后,将会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一枚印有“登记备案”字样的公章,而公章上方的编号则代表了该份合同的登记备案号。购房合同乃是根据相关法规所制定,旨在建立买方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以实现对商品房的买卖交易。

处理措施:1.合同有效:若姓名错误未违法,合同有效。2.补充修正:可补充修正并附理由。3.重拟合同:双方可协商重拟合同并核实内容。4.欺诈认定:若无法证实签署人或存在故意误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当事人可要求撤销。

在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处理原则如下:首先,应以主合同为准,因其为合同的核心框架;其次,若无明确规定,可根据合同附件进行解释,但需保持合同精神不变;最后,若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冲突,原则上补充协议优先,但对原合同中已确定且不可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的修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