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出卖人无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与买受人签预售合同,
合同无效;若
起诉前拿到证明,合同有效。
2.贷款
合同效力受预售合同影响,预售合同无效,贷款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买受人可解除,法院通常支持。
3.出卖人隐瞒无预售许可证明致合同无效等情况,买受人可要求返还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还能要求不超已付房款一倍的
赔偿。
案情回顾:小许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准备购买一套住房。
然而,后来小许发现该开发商在
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小许认为合同应属无效,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要求开发商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开发商则称自己会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主张合同有效。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的则可认定有效。
若本案中开发商在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该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
2、因预售合同无效,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许可主张解除贷款合同,法院通常会支持此诉求。
同时,若开发商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事实,小许有权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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