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房屋已办理
过户登记,
房屋所有权归办理过户的买家。
因为
不动产登记才产生效力。
2.若都没办理过户,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家能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取得所有权,这体现对房屋的实际控制。
3.若既没过户也没合法占有,先付价款的买家可主张所有权,这体现合同履行程度。
4.若上述情况都没有,
合同成立早的买家有权主张。
按登记、占有、付款、合同成立先后定
物权归属。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了小李、小胡和小丽。小李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未办理过户也未入住;小胡办理了
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小丽则在
签订合同后便入住该房屋。三人都认为自己应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遂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小胡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从物权归属的确定原则来看,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小胡。
2、小李虽支付了部分价款,但在既未过户也未合法占有的情况下,其主张不及已办理过户的小胡。小丽虽合法占有房屋,但因未办理过户,同样不能对抗已办理过户的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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