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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损害赔偿标准是啥

时间:2025.05.1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44人
律师解析:
1.法律现状:
目前,法律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的赔偿标准,尚未作出明确且统一的规定。
2.司法实践赔偿考量
房屋差价损失:
在司法实践里,赔偿数额一般以承租人所受损失为基础来确定。
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就出售房屋,使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机会,通常会考虑房屋差价损失。
例如,当房屋出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承租人可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实际出售价格的差价进行赔偿。
寻找替代房费用:
承租人寻找替代房屋产生的合理费用,也可能被纳入赔偿范围。
这些费用包括搬家费、中介费等。
额外成本支出:
因购买替代房屋导致成本增加的额外支出,同样可能得到赔偿。
比如贷款利率提高等情况。
3.法院判定原则:
法院会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以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

案情回顾:

小许承租了小胡的房屋。期间,小胡未通知小许便将房屋卖给了小李。小许得知后认为自己作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小胡出售房屋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小许为另寻住处支付了搬家费、中介费,且新购房屋贷款利率更高。小许要求小胡赔偿损失,双方就赔偿标准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目前法律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的赔偿标准未明确统一规定。本案中,小胡未通知小许售房,导致小许丧失优先购买机会,小许有权主张按市场价格与实际出售价格的差价赔偿。
2、法院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赔偿数额。小许寻找替代房屋产生的搬家费、中介费,以及购买替代房屋成本增加的额外支出,也可能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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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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