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正常情况
一般来说,公司作为独立
法人,需用全部财产来偿还
公司债务。
恶意欠税属于公司债务范畴,股东则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如果股东已经足额完成出资,通常不用对公司的欠税额外担责。
2.特殊情形
滥用权利:
要是股东为逃避欠税
债务,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那股东要对公司欠税
承担连带责任。
未依法
清算:
公司没经过依法清算就办理
注销登记,使得欠税无法清缴,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就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出资问题:
若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欠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总之,大多数时候股东按出资情况担责,但出现上述特殊情况,股东可能要为公司欠税承担更多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股东。该公司因
经营不善恶意欠税,税务部门要求公司清偿。小许已足额出资,认为自己无需担责;小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小胡在公司经营中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转移资产以逃避欠税债务。之后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税务部门要求三位股东承担公司欠税责任,股东们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小许足额出资,本无需额外担责。但小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欠税债务,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导致欠税无法清缴,小许、小李和小胡作为股东,需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小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欠税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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