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可请求法院
解散公司,但不能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损为由提起。
法律解析:
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有多种情形,如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不能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比例且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决议、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等。
当具备这些情况,且若公司继续存续会给股东造成重大利益损失,同时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符合
持股比例要求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不过,若股东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损为由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不确定自身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公司近年来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也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小朱认为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自己利益受损,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小朱是因个人利益提
起诉讼,不同意解散公司。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小朱持有40%的股份,符合主体资格。
2、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无法做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属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小朱以公司经营管理困难请求解散公司,并非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法院应受理小朱的解散公司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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