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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同所有人一方擅自出卖有效吗

时间:2025.05.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48人
律师解析:
在房屋存在多个共同所有人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擅自出卖房屋,合同的效力需分情况判定。
依据《民法典》,若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即其并不知晓该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等情况,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同时完成了产权登记,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那么该房屋买卖行为是有效的。
在此情形下,其他共有人不能要求追回房屋,但可向擅自出卖房屋的共有人请求赔偿损失
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效力就存在争议。
一般而言,买卖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由于其他共有人未同意该交易,可能无法完成房屋过户登记。
此时,其他共有人有权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处分行为无效,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房屋共同所有人中的一方不能擅自出卖房屋,一旦擅自出卖,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若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还必须进行赔偿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小何未告知小丽,擅自与小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胡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小丽得知后,认为小何无权单独卖房,要求追回房屋,与小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若小胡构成善意取得,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那么此买卖有效,小丽不得追回房屋,但可向小何请求赔偿损失。
2、若小胡不构成善意取得,虽买卖合同本身通常有效,但因小丽未同意,可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小丽有权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处分行为无效,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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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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