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先尝试多渠道联系租客,像通过合同信息、其亲友等,同时保留沟通记录。
2.联系不上时,在合理时间后书面通知租客限期处理物品,可邮寄或张贴通知,保留好凭证。
3.若租客仍未处理,邀请第三方见证,对物品清点登记,全程录音录像。
4.物品妥善保管,费用可向租客要。
价值低且无人认领,按无主物处理;
价值高则申请法院认定,收归国家或集体。
案情回顾:小朱将
房屋出租给小李。租赁期间,小李突然失踪,多日未归。小朱通过查看
租赁合同上的联系方式以及询问小李的亲友,均无法联系上小李。小朱在合理时间后,通过邮寄和在房屋处张贴的方式书面通知小李限期处理房内物品,但小李依旧未现身处理。小朱认为自己有权处理这些物品,而小李亲友则认为小朱无权擅自处理。
案情分析:1、小朱在租客小李失踪后,先尝试多渠道联系租客并保留沟通记录,后书面通知租客限期处理物品且保留通知凭证,其做法符合处理租客失踪房内物品的前置程序要求。
2、因小李亲友反对小朱处理物品,若小朱后续要进一步处理,应邀请物业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第三方见证,对房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全程录音录像。对于物品保管及费用问题,若保管产生费用可向小李主张。若物品价值低,经合理时间无人认领可按无主物处理;若价值高,可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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