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同解除后,其返还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已履行给付的返还:
合同中已履行的给付通常需相互返还。
若一方基于合同取得了财产,就应当归还给对方。
2.标的物的返还方式:
标的物能返还的,要进行原物返还。
像交付的特定物品,需完好无损地归还;
若标的物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例如已被消耗掉的货物,则应进行
折价补偿。
3.
损害赔偿:
若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了损失,就涉及损害赔偿问题。
受损的一方有权要求有过错的一方
赔偿因
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
4.特别约定的执行:
若合同中对解除后的返还及赔偿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按照约定执行。
总之,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范围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从而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的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小许向小李交付了特定货物,小李支付了货款。后因某些原因双方
协商解除合同。小许要求小李返还特定货物,小李却称货物已消耗无法返还,只能折价补偿,而小许认为折价补偿不合理,双方就返还方式产生争议。同时,小许称因合同解除遭受了损失,要求小李赔偿,小李对此也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给付应相互返还。本案中小许交付的特定物若能返还应原物返还,现货物无法返还,小李应折价补偿。
2、若小许在合同履行中受有损失,有权要求作为过错方(若小李存在过错)的小李赔偿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另外,若合同有特别约定且不
违法,应依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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