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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属于专属管辖吗

时间:2025.04.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40人
律师解析:
1.房屋买卖纠纷不属专属管辖
房屋买卖纠纷并不在专属管辖范围内。
专属管辖是法律作出的强制规定,即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来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2.房屋买卖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房屋买卖纠纷一般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多种情况。
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地,当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若要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针对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4.房屋买卖纠纷的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按上述规则确定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并非专属某一类特定的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许将自己的房子卖给小李。后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小李欲起诉小许。小李认为此类房屋买卖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小许则觉得应按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而房屋买卖纠纷一般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不属于专属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需按合同具体情况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而非简单认为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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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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