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认定
表见代理时,法院通常会重点考量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
行为人无
代理权:
这是认定表见代理的必要前提。
只有在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才会进一步探讨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存在客观表象:
存在能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
比如,被
代理人曾通过书面文件、口头表述或者具体行为,向相对人表明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3.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过失。
也就是说,相对人并不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并且对于这种代理权表象的形成没有过错。
4.
民事行为有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备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双方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院会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审查。
如果认定构成表见代理,那么该代理行为将被视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反之,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那么相关责任将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案情回顾:小朱长期受小丽委托处理生意事务。后小丽终止委托,但未收回小朱持有的盖有小丽
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小朱以小丽名义与小胡
签订合同,小胡不知委托已终止,以为小朱仍有代理权。
合同签订后,小丽以小朱无代理权为由,拒绝
履行合同义务,小胡则要求小丽履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在委托终止后已无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中行为人无代理权这一前提。
2、小丽未收回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存在使小胡相信小朱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
3、小胡不知小朱无代理权,且对该表象形成无过错,属善意且无过失。
4、小朱与小胡签订的合同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综合来看,本案构成表见代理,小丽需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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