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亲属间房屋买卖可能涉及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就是没代理权,但对方有理由觉得行为人有代理权,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担责。
2.满足一定条件就可能适用。像被代理人曾授权亲属,后撤回却没通知第三人;或亲属长期持有房屋证件、钥匙等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3.第三人善意无过失交易,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担责。若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还交易,则不构成。
1.亲属之间房屋买卖在满足条件时可能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代理权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进行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亲属间房屋买卖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一是被代理人曾表明授权亲属处理房屋买卖,撤回授权却未通知第三人;二是亲属长期持有房屋相关证件、钥匙等,让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且第三人善意无过失进行交易。
3.若第三人明知亲属无代理权仍交易,不构成表见代理。
4.为避免此类纠纷,被代理人若撤回授权应及时通知相关方;第三人交易前要仔细核实代理人权限,查看授权文件。相关部门可加强对房屋交易中代理权限审查,保障交易安全。
结论:
亲属之间房屋买卖可能适用表见代理,若满足构成要件被代理人需承担法律后果,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仍交易则不构成。
法律解析:
表见代理是在无代理权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进行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亲属间房屋买卖里,当被代理人曾表明授权亲属处理房屋买卖,后撤回授权却未通知第三人,或者亲属长期持有房屋相关证件、钥匙等,让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且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与之交易,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要承担买卖行为后果。但如果第三人明知亲属无代理权还进行交易,就不符合表见代理条件。亲属间房屋买卖涉及诸多法律细节,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若作为被代理人,要避免表见代理情况发生,在撤回对亲属处理房屋买卖的授权后,应及时通知第三人,收回亲属持有的房屋相关证件、钥匙等。
(二)若作为第三人,在与亲属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要仔细核实亲属是否有代理权,不能仅依据一些表象就进行交易,若发现亲属无代理权则不应继续交易。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分析:
(1)表见代理在亲属之间房屋买卖中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其核心在于虽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2)常见情形包括被代理人曾授权后未通知撤回,或者亲属长期持有房屋相关证件等,让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
(3)当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地与亲属交易时,满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被代理人要承担买卖行为的法律后果。
(4)若第三人明知亲属无代理权仍进行交易,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求,交易后果不适用表见代理规则。
提醒:
在亲属间房屋买卖中,被代理人要注意及时收回授权并通知相关方;第三人交易前应仔细核实代理权情况,复杂案情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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