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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应该归还押金

时间:2025.04.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77人
律师解析:
1.若有书面合同,按合同中约定的归还条件和时间退还押金,例如租赁结束且无违约、物品无损时归还。
2.没有合同约定的,交易目的达成或义务履行完毕,收取方就要归还押金。
像买卖中,卖方交付合格货物,买方付全款后,卖方应返还押金。
3.交付方违约造成损失,收取方可扣部分或全部押金,剩余返还;
未造成损失则全额归还。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丽租赁房屋,并支付了一笔押金。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押金归还事宜。租赁期满,小朱将房屋完好归还,要求小丽退还押金。但小丽认为小朱在租赁期间使用电器较多,可能影响电器使用寿命,以此为由拒绝全额退还押金,只愿退还部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约定押金归还条件和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在交易目的达成即租赁期满且小朱无违约和物品损坏的情况下,小丽作为收取押金方应全额归还押金。
2、小丽以小朱使用电器较多可能影响使用寿命为由拒绝全额退还押金,缺乏事实依据,因为小朱已将房屋完好归还,并未给小丽造成实际损失,所以小丽应全额退还小朱支付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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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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