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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哪个法院管辖

时间:2025.04.0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60人
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院管辖。
2.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确定合同履行地时,需区分是否有约定。
有约定则从约定;
未约定的,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若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从其约定。
总之,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依据合同履行地规则确定的相应法院管辖,具体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比如,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就按约定确定;
没约定的,根据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等不同争议标的,按上述规则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明确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

小何将房屋出租给小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因租金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小何欲提起诉讼。小何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为自己是接收货币一方;小李则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件未约定管辖法院,需确定合同履行地。
2、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是小何,所以小何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小何既可以向小李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自己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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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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