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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经济适用房被借方反悔怎么办

时间:2025.04.0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28人
律师解析: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风险大。
若被借方反悔,先看有无书面协议。
有且合法有效,按协议处理。
没有书面协议,就得考量实际出资等情况。
要是购房款你实际支付,还能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可诉讼主张房屋所有权
不过经济适用房特殊,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法院可能暂不支持过户请求,而是确认房屋归你,等条件满足再主张过户。
建议收集出资凭证、购房手续、双方借名买房沟通记录等证据,增强维权主张可信度。
还要密切关注经济适用房政策动态,确保自身权益在合法合规框架内最大化维护。
比如出资凭证要留存好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
购房手续包括购房合同、缴费票据等都整理妥当;
沟通记录可通过聊天软件截图等留存。
随时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维权策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

案情回顾:

小许因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便与好友小李协商,借小李之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购房款均由小许实际支付。几年后,经济适用房房价上涨,小李反悔,声称房子是自己的。小许为维护自身权益,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案情分析:

1、由于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小许需考量实际出资等情况。若小许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出资凭证,以及购房合同、缴费票据等购房手续,还有双方借名买房的聊天记录截图等沟通记录,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可诉讼主张房屋所有权。
2、不过经济适用房特殊,若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法院可能暂不支持过户请求,而是确认房屋归小许,待条件满足时小许再主张过户。同时,小许要密切关注经济适用房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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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借名买经济适用房被借方反悔,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借方所有,实际出资人借方对房产不享有基于物权上的所有权权利; 但由于其实际出资,则其与被借方之间发生了基于债权上的债权...... 更多>>
  • 如果借名买经济适用房被借方反悔,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借方所有,实际出资人借方对房产不享有基于物权上的所有权权利; 但由于其实际出资,则其与被借方之间发生了基于债权上的债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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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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