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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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罪乃是由二人或多人在共同故意之驱动下所实施的受贿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共同受贿罪,其涉及的数额认定标准主要遵循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司法解释。在大多数情况下,所确定的受贿额被视为受贿人员个人的受贿金额,其中也包括共同受贿过程中所获得的各部分财产的实际价值。倘若这些参与受贿的人员对于整起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意图与行动,那么他们将承担对于所有受贿金额的法律责任。

在对共同受贿罪的数额进行判定时,主要需虑及以下几个要素:首先是涉案人员的职务和社会地位,这将直接决定他们在受贿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其次,要考虑每名人员在整个事件中的参与度及其对受贿行径所产生的影响;再次,需要评估他们从事件中实际获得的财产金额以及对公共机构或公益事业带来的损失;最后,还应综合考虑每个涉案者的其他犯罪事实及其相应的责任程度。

对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行为,适用之法律制裁程序如下:如果涉及金额属于“数额较大”范畴或者存在其它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么通常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等处罚,此外,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然而,倘若事实涉案金额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或者伴随有其它更严重的情节,则将可能面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严重的刑事追责,并附带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交付义务,甚至可能导致财产的没收判决。

在我国,对共同受贿罪的判定数额标准和对单独受贿罪的认定数额标准是一样的。受贿金额在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属于“数额较大”;超过二十万元但未达到三百万元的,是“数额巨大”;超过三百万元的,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此外,当涉及共同受贿时,参与者都要对整个受贿金额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