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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行贿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时间:2025.04.02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87人
律师解析:
受贿罪与行贿共同犯罪的认定,要从多方面考量。
首先是双方主观故意
必须都有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也就是清楚知道自身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却依然实施。
比如,双方事先商议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其次是行为配合。
在受贿与行贿过程中,彼此相互配合。
一方进行索取或收受财物的举动,另一方则给予财物。
像一方主动提出为他人办事并暗示索要钱财,另一方心领神会并给予。
再者是利益关联。
双方行为都指向同一不正当利益,且此利益与职务行为相关。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凭借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乙为表感谢给予财物,甲接受,这就构成共同犯罪。
但要是仅有一方有故意,另一方不知情,那就不构成共同犯罪。
比如乙无意间给了甲财物,甲也不明所以,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共同犯罪的认定。

案情回顾:

小何是国家工作人员,小丽有求于小何,想让小何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小丽找到小何表达想法后,小何表示同意。随后小丽给小何送去财物,小何收下。事后,小何利用职务便利为小丽达成了目的。然而,小何辩称自己只是正常工作,小丽送财物只是感谢,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情分析:

1、认定受贿罪与行贿罪共同犯罪,需看主观故意。本案中小丽和小何都有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且明知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仍为之,符合主观要件。
2、从配合角度看,小丽给予财物,小何收下财物,双方存在配合行为。
3、行为关联上,两人行为都指向同一与小何职务相关的不正当利益,构成共同犯罪,小何的辩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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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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