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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限制条件包括哪些情形

时间:2025.04.0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75人
律师解析:
代位权的限制条件如下:
1.债权合法性:
代位权所行使的债权必须合法,即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意味着债权的产生要基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比如合同的依法订立等。
只有债权合法,其后续行使代位权才有基础。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应处于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状态,并且这种怠于行使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比如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却不积极主张,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
3.债权到期性:
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同时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已到期。
只有在两个债权都到期的情况下,才满足代位权行使的这一条件。
4.债权专属性: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具有专属性。
总之,代位权行使要符合上述条件,才能保证其合法合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小朱为债权人,小李为债务人,小朱的债权已到期。而小李对小胡也有到期债权,但小李却怠于行使该权利,导致小朱的债权难以实现。不过,小朱欲行使代位权时发现,小李对小胡的债权是基于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小朱与小李就代位权能否行使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代位权行使要求债权合法,小朱与小李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满足此条件。
2、小李怠于行使对小胡的到期债权,给小朱造成损害,符合“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这一条件。
3、小朱的债权和小李对小胡的债权均已到期,满足债权到期性条件。
4、但小李对小胡的债权是基于赡养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小朱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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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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