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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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时,主要是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地获取到了财物及其获取的财物的具体程度来判断。假如行为人已经成功地掌握了财物,虽然并未对其完全地进行拥有,仍然可以将之判定为既遂状态;若因为无法预见的原因而没能真正地获得或者控制到财物,这种情况往往会被定义为未遂状态。举个例子来说,倘若某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却不幸于当场便遭到了逮捕,那么这就属于盗窃未遂的范畴。

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判定,关键在于被盗财物是否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如果被盗财物已经离开了被害人的控制,并且在行为人的可支配范围内,那么就是既遂;如果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比如被被害人当场抓住而无法带走财物,那么就是未遂。比如小偷偷东西的时候被当场抓住,导致无法带走财物,就属于未遂。

在刑法中,盗窃犯罪未遂和既遂的判定主要有“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三种观点。通常情况下,财物一旦脱离所有人的掌控并被盗窃者掌握,就可以被认定为既遂。如果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那就是未遂。“控制说”主要关注是否对财物进行了控制,而“失控说”则更关注所有人是否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着手行为是开始实施直接威胁财物安全的行为,比如触碰财物或尝试开启安全装置。而犯罪完成的标准是行为人取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比如将财物藏入自己口袋或带离被害人控制范围。即便财物还没有完全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但如果被害人已经无法继续控制,也应该被视为犯罪既遂。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为:行为人掌控财物或财物脱离原控制范围即被视为既遂。在审理时,需综合考虑财物的特性、位置和作案手法等因素。例如,在公共场所窃取随身物品,一旦脱离人身,即可认定既遂;而对于大件财物,则需搬运至新的控制地点,才能认定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