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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

李*** 四川-遂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7.23 14:48:32 434人阅读

怎样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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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需考虑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当行为人让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并处于自己实际支配下,可认定为既遂,比如把财物装进口袋、带出特定场所等。
(二)若行为人未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则为未遂,像在商店行窃还未控制财物就被发现。
(三)公共场所扒窃,将财物从他人贴身衣物或包内拿出,一般认定既遂;入户盗窃将财物带离户内,通常认定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5-07-23 18:5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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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关键看是否取得财物实际控制权。
2.取得实际控制就是既遂,判断时要综合财物性质、被害人占有状态等因素。当财物脱离原主控制且被自己支配,如装进口袋、带出特定场所,即为既遂。
3.没取得实际控制则是未遂,像在商店行窃未藏好商品就被发现,财物仍在店主控制内。
4.公共场所扒窃,财物从他人贴身物品拿出,或入户盗窃将财物带离户内,一般认定为既遂。

2025-07-23 18:4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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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取得为既遂,未取得为未遂。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判断盗窃行为既遂与否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实际控制的判断需综合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窃取行为方式等因素。当行为人使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就构成既遂,像把财物装入自己口袋、带出特定场所等情况。反之,若未取得实际控制则是未遂,如在商店行窃,正要藏商品时被发现,财物仍在店主控制范围,行为人未实际控制,属于未遂。在公共场所扒窃,将财物从他人贴身衣物或包内拿出,以及入户盗窃将财物带离户内,通常认定为既遂。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涉及盗窃罪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7-23 17:3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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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与未遂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取得实际控制意味着行为人使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并已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为既遂;未取得实际控制则为未遂。

判断是否取得实际控制,需结合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窃取行为方式等因素。如将财物装入自己口袋、带出特定场所,可认定为既遂;在商店行窃,正要藏商品时被发现,因财物仍在店主控制范围,属未遂。

对于公共场所扒窃,将财物从他人贴身衣物或包内拿出,一般认定为既遂;入户盗窃,将财物带离户内,通常认定为既遂。

为准确认定盗窃既遂与未遂,司法人员应全面审查证据,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同时,公民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实施盗窃行为。

2025-07-23 17:3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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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核心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这需要综合考量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以及窃取行为方式等多方面因素。
(2)当行为人使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将其置于自己的实际支配之下,就构成既遂。比如把财物装入自己口袋、带出特定场所等情况。
(3)若行为人未能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则为未遂。像在商店行窃,正要藏商品时被发现,财物仍在店主控制范围内,行为人未实际控制,就是未遂。
(4)在特定场景下有特殊认定规则,公共场所扒窃时,将财物从他人贴身衣物或包内拿出,一般认定为既遂;入户盗窃中,将财物带离户内通常认定为既遂。

提醒:
不同盗窃场景和财物情况的既遂与未遂认定复杂,若涉及盗窃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2025-07-23 15:45:2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一、入户盗窃的既遂认定是怎样的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二、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一、入户盗窃的既遂认定是怎样的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二、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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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2 18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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