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间借贷纠纷确定
管辖法院规则如下:
有约定时:
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像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但要遵循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即按此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货币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成为合同履行地。
若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后又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时,同样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总之,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先看有无有效约定,无约定则依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规则,而合同履行地常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准,依具体情况准确判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小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
借款合同,仅口头约定还款事宜。借款到期后,小许未按时还款,小李多次催讨无果。小李欲
向法院起诉小许,对于该民间借贷
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双方产生争议。小许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小李则觉得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1、由于小许和小李未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在该
借贷关系中,小李是接受货币一方,且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按规定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小李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小李既可以向小许住所地
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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